關於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時間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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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時間有什麼規定?

離婚是比較複雜的情感糾紛案件,而其中涉及到的財產分割更是繁瑣。但是夫妻雙方的離婚必然伴隨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此,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所涉及到的方面以及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時間做了規定,以下是關於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時間的解答。

我國法律在離婚方面規定了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登記離婚是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行政程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就是通過訴訟途徑由法院出判決或調解書的形式離婚。

雙方離婚後,往往因為各種原因,又要求進行財產分割,這類案件屬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問題因分割財產的原因不同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

因為登記離婚法院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計算。

當然,如果是生效的裁判書或調解書已經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出現以上情況,則應通過再審程序解決,如果涉及到得財產生效的裁判書或調解書沒有處理,則應由當事人重新起訴。

三、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怎麼處理?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這個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並未設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兩年的訴訟時效起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離婚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法律意義上的關係解除,關於財產分割和賠償一直是離婚案件中的重點,雙方要清楚法律規定,必要時可以尋求律師幫助,如果其中一方故意拖延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時間或拒絕支付賠償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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