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個人借條是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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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個人借條是共同財產嗎?

一、離婚個人借條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該包括:債務發生時間、舉債時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於共同生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的標準就是單一的。

夫妻間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個人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確立了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付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法規以“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並不考慮舉債的事由和用途。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實是對夫妻共同債務做的擴張性解釋。夫妻一方簽字的借條是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於夫妻離婚由個人簽字的債務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這個問題首先要根據所借的相關錢款的用途是什麼?如果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撫養子女,那麼債務就需要進行共同承擔,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平均分割承擔,如果不是,那麼就只要一方進行承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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