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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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房屋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嗎?

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嗎?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制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屬於法院所擁有的權利,只要法院堅持了法律所規定的原則,那麼在實施的過程中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違反情形,而對於受害者在被要求執行的時候就要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承擔其它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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