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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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户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後以後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二、《民法典》對於夫妻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近親屬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離婚時,夫妻雙方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處理的,涉及到不同的財產類型所認定的分割情況也是不一樣的,特別是離婚時需要對財產進行清算,雙方可以舉證對自己的一方財產進行認定,一方財產是不參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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