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屬於重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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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屬於重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一、婚姻關係屬於重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的重婚構成重婚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重婚罪。

法律只保護合法權益,重婚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違法,所以重婚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其財產糾紛不能依靠法律進行分割,重婚財產處理的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討論:

(一)無子女情形

重婚財產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首先可以進行調解,參加調解的必然包括重婚雙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

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審理,因為重婚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重婚期內的財產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只能當做同居財產處理,具體處理方式是各自的財產都歸重婚前財產持有人,不能對重婚期內的財產進行分割。

(二)有子女情形

如果重婚期內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是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由法院審理。關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遵循保護子女原則,撫養子女的一方將會分得較多財產,其餘的按照個人財產處理。

這裏需要説明的是,重婚屬於法定婚姻無效情節,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重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不僅不應輕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還應當加以必要地限制。無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結婚登記以及發放結婚證是一種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在撤銷前具有恆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輕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個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還應當受到法律適度地保護,否則一個人就會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係,就會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亂。

1、對無效婚姻宣告無效前的重婚問題。在宣告無效前,其婚姻關係受到結婚證效力的約束,如又與他(她)人結婚,就侵犯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構成重婚罪。如果輕易認定一個婚姻關係無效,勢必造成一個人有多個婚姻關係存在,而又不受法律制裁。

2、關於重婚中的無效婚姻問題。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又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結婚登記,形成婚姻法中規定的無效婚姻,如一對錶兄妹在各自結婚後,又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血親關係,騙取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雖然後一個屬於無效婚姻,但後一個婚姻行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

重婚關係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關係,一般只能按照同居關係來對待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是男女要解除同居關係的話,也是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問題。這裏的財產主要是指在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是共同所有,分割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起訴到法院,然後分割這部分財產往往就是均等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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