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房產的分割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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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離婚協議對房產的分割是怎樣的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説,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本站提醒各位,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應在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寫上雙方的名字,這不僅是尊重雙方,還是避免糾紛的法則。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4、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離婚協議對房產的分割,也是要考慮房產的性質,若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不能要求對房產進行分割,不過此時可以主張對房產在婚後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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