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補償幫助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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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補償幫助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補償幫助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它與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盡義務較多一方的請求補償是不相同的,在離婚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是另一方對於該方的有條件的幫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律師應掌握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時間上的條件。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後任何時候所發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

2、受幫助的一方生活困難,“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法律同時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3、提供幫助的一方應有負擔能力。就是指擁有經濟幫助的一方,即在滿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後有剩餘的原配偶一方。

二、哪些材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應該就財產分割做出約定。在實踐中,對於離婚的時候一方存在生活困難,失去勞動能力,並且另一方有經濟負擔能力的,可以對給予相應幫助。這和離婚財產分割補償不同,這種幫助是道義上的,建立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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