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條件
一、離婚案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條件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1、申請離婚財產保全的情形: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為了防止器行為危及夫妻共同財產,危及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在提供擔保的前提下,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
2、具體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擔保,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針對不同的財產類型,法院採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4)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財產保全解除:
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②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
③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通常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就先申請了財產保全的,此時往往會要求申請人同時提供一定數額的擔保,而之後要是被申請人有提供其他財產進行擔保的話,則就會解除之前財產的保全。但要是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話,則這個時候其實並不會要求必須要提供財產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