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少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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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少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可以少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可以少分財產的情形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説法的來歷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那麼“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是不是就意味着無過錯方就一定可多分財產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第13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實際上,這裏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並不是指無過錯方多分財產,而是指在分割財產時,無過錯方有優先分到的權利,但仍然要給對方相當於一半價值的補償,在財產比例上並不佔優勢。所以,所謂照顧無過錯方就要多分財產純屬誤讀

我們知道夫妻離婚時涉及到分割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是雙方協議進行這個流程的,但是如果一方有過錯或者一方的過錯較多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更多的財產,這個證據的取證和判斷是由法院進行判斷的,如果對於審判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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