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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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如何認定?

在現代這個社會,結婚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現,有的時候還需要考慮雙方家庭的意見,最後才是去有關部門辦理結婚的相關事項。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無效婚姻就屬於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種婚姻,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如何認定?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如何認定?

1、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4、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5、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6、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在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夫妻離婚時股份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財產,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額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孩子的撫養費可以主張一次性支付嗎?

司法實踐中,撫養費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給付,以月、季度、年為時間單位的比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在對方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國、出境人員;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户、專業承包户、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無效婚姻的法律概念,其次,有一種當然無效的婚姻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結婚的,最後,關於無效婚姻的認定就需要法律按照婚姻法中無效婚姻的情形進行判斷了,如果大家還有不知道的可以向律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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