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遺產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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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產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財產遺產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配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配

遺產分配在不違反分配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配的方式。適用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配。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配,只能作個體的分配,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配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配

對不宜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配,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配

對不宜分配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配

二、遺傳分配的順序

遺產分配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可見,財產遺產分配的方式還是比較多樣化的,只要各位財產分割人對財產遺產分配的方案已經有了統一的論斷,確定財產分割方式就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另外,特別要注意的是,能夠被分配的遺產必須是逝者生前個人的合法遺產,而且在這些遺產當中,有一部分應該先用來償還生前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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