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主要有哪些形式 - 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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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主要有哪些形式 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被繼承人死後,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了遺囑,就應按照遺囑來分割遺產。但首先必須保證遺囑有效。在我國要想遺囑有效必須依照法定的形式訂立。那麼,遺囑主要有哪些形式?訂立遺囑後,遺囑人是可以變更遺囑的,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哪些?看完下面的內容您就知道了。

一、遺囑主要有哪些形式

在我國,遺囑形式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2)代書遺囑,即由他人代書的遺囑,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有效:

A、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當場見證。

B、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

C、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均須簽名。

以上三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屬無效。

(3)錄音遺囑,要使錄音遺囑有效,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便無效。

(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也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也是無效。而當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應屬無效。

(5)公證遺囑,對於以上四種遺囑形式,經遺囑人親自申請,可以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而且公證遺囑的效力優於其它任何形式的遺囑。

二、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1)按原立遺囑方式進行。用新的遺囑撤銷、變更原立遺囑。但需要注意的是應以與設立該遺囑相同的方式進行,如代書、錄音、口頭遺囑變更時仍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

(2)用其他方式的新立遺囑撤銷、變更原立遺囑。

A、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因其效力相等,因此它們之間可以用任何一種新設立的遺囑來撤銷、變更原立遺囑。

B、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因此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只能採用公證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希望對大家處理遺囑問題有所幫助。公證遺囑的效力優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如果遺囑人想變更公證遺囑,必須到公證機關去變更或者撤銷後再訂立新的遺囑。如果沒有公證遺囑的,則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遺囑的效力決定着您是否能繼承到遺產,因此,如果遺囑人訂立了多份遺囑,您最好請專業律師幫您看看哪份遺囑有效,以免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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