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三、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法律意義

一是符合婚姻關係的特點。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的婚後生活視為一個整體,共同管理、使用、處分其婚後所得財產,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現實,使夫妻的經濟生活與身份關係趨於一致,有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同時,夫妻關係是至為密切的社會關係,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儘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沒有職業,也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因為,在一方獲得的財產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子女、協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這個意義而言,婚後所得共同制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為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因而,這一制度有利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二是符合中國的國情。夫妻財產製與夫妻身份制一樣,總是與一定的社會制度相適應的。目前,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大多數公民的收入和財產數量仍然不高,共同財產制鼓勵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雙方有限的收入發揮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時,“同財共居”是中國幾千年的婚姻習俗,共同財產制符合絕大多數人對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會認同。儘管有些學者認為分別財產制更能體現夫妻的獨立人格和獨立地位,更能體現男女平等原則,但就我國目前的狀況看,仍不具備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製的社會條件。一方面,婦女在受教育程度、就業、薪酬方面普遍低於男性,許多已婚婦女因從事家務勞動使職業發展受到很大影響,實行分別財產制將致婦女於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實踐中大多數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別財產制,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製不符合中國國情。

事實上,夫妻共同財產的表現形式當然遠不止以上這些,現在有很多的民眾絕不僅僅依靠於自己每個月所掙的固定工資來經營自身的生活,可能夫妻兩個人各自都有一些其他的投資理財產品和生財之道,婚後的絕大多數的收入都可被算入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如果雙方都在經濟上特別的獨立,不排除也另行約定的有其他的書面協議也是可以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