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離婚分割財產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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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離婚分割財產的方式是什麼?

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再婚前夫妻一個人財產是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最新婚姻定,一方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2)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3)夫妻對外債務的清償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而存在的的撫養義務,雖然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但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一是生活確有困難,二是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困難,自己確實無力解決;三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的能力;四是經濟幫助的具體數額既要視一方的困難程度,又要考慮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出遊證據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其餘財產則可以及再婚結婚前後的財產協議書進行分割,如無財產協議書則需根據提供的個人財產證明進行分割。公民享有結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如果自己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的,可以與他人再次結婚。對於財產分割,如果是婚前自己的個人財產,那可以要求不進行財產分。

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歸屬較為明晰,發生糾紛時關鍵在於舉證。當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十分重要的一項是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婚戀關係中,財產協議書的存在對於離婚財產分割有這不可取代的重要性,根據財產協議書的簽訂,離婚財產分割有三類情況,分為婚前簽訂,婚後簽訂,沒有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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