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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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是怎樣的?

1、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二、法律規範對事實婚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可以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6條  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目前,我國沒有辦理結婚證,就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生活的事實婚姻,在城鎮地區還是比較少見的,但在廣大農村地區依舊存在。此種事實婚姻想要離婚的,原則上也與正常的婚姻關係一樣,需要協商或者訴訟處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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