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於買房人為父母的離婚房產分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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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於買房人為父母的離婚房產分割如何規定?

一旦出現了離婚糾紛,不動產分割是人們最關係的問題之一。離婚時如何分割不動產?新婚姻法對於買房出資人和房屋所有人的關係這部分問題有相應的解釋,主要用於應對婚前協議的制定和離婚糾紛時的財產分割。本站建議夫妻提前做好婚前財產公證,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一、婚姻法中不動產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二、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出資人、登記人和不動產歸屬的關係

夫個人財產 夫出資 夫為登記人=婚前財產

妻個人財產 妻出資 登記人妻=婚前財產

妻個人財產 夫出資 登記人妻=婚前財產

夫個人財產 妻出資=登記人夫=婚前財產

按出資比例共有 夫妻出資 登記人夫或妻=婚前財產

共同共有 夫妻出資 登記人夫或妻=婚後財產

夫個人財產 夫父母出資 登記人夫=婚前財產

妻個人財產 妻父母出資 登記人妻=婚前財產

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雙方父母出資 登記人夫或妻=婚前財產

共同共有 雙方父母出資 登記人夫或妻=婚後財產

共同共有 夫出資 登記人夫和妻=婚前財產

共同共有 妻出資 登記人夫和妻=婚前財產

共同共有 夫出資 登記人夫和妻=婚後財產

共同共有 妻出資 登記人夫和妻=婚後財產

共同共有 夫父母出資 登記人夫和妻=婚前財產

共同共有 妻父母出資 登記人夫和妻=婚前財產

共同共有 雙方父母出資 登記人夫和妻=婚後財產

共同共有 雙方父母出資 登記人夫和妻=婚後財產

產生婚姻關係後,不動產糾紛變為兩户家庭的共同問題。若夫妻雙方未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時對不動產分割,要考慮不動產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由誰出資、雙方父母是否參與出資等因素。新婚姻法對於買房人為父母的情況規定了無論房產本寫了哪一方名字,離婚時都按照出資份額分割。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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