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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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2年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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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2年後還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製,那麼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應當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對於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兩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夫妻共有財產製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可見共有人分割請求權雖然名為請求權,但並非是請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權利,而實質是使他人負有與其協議分割的具體方法之義務。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該項權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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