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析產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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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析產遵循的原則?

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也可以稱之為離婚析產">離婚析產,這個時候為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需遵循一定的原則。而這些原則已經被詳細地規定在法條當中,本站在本文中為您詳細解析這些原則。

1、均等原則

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面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這是我國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這一根本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的體現。事實上,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於女方,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均等分割,隱含着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一方的利益,即使無工作一方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財產有共同的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以維護其利益。平等的概念不單單意味着以相同的方式對待所有的人,給不同處境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只會使不公平長期下去,而不會使之消失。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實質正義就是要在保護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到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而不僅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因此,應當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充分考慮男女離婚後的具體情況,為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對處於弱勢的一方多分割財產甚至分割全部財產。

2、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它強調男女雙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由於父母離異後給未成年人今後的生活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裏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

另外,目前在我國許多家庭中,夫妻雙方的經濟實力還存在實際差別,女方在家務勞動中付出較多,在經濟地位、生活能力上總體較弱,適當照顧是必要的,所以明確了照顧的性別。雖然從理論上講,夫妻雙方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婚姻家庭中往往都是妻子為承擔家務而放棄個人的事業追求,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和途徑對丈夫的成就和地位進行投資。因此我國《民法典》作出這樣的夫妻也是合理的。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即確立了離婚時報損害賠償原則。

由於一方的上述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受到傷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受到極大的傷害外,在物質上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基本上得不到賠償。所以《民法典》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保障離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可以使無過錯方獲得物質賠償,還可獲得精神賠償。

4、經濟幫助原則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即經濟幫助原則。《民法典》雖然規定了離婚時處於劣勢的一方幫助適用男女雙方,但實質意義上在於保護婦女的離婚權利。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不但在經濟上處於劣勢,而且在傳統文化上和習俗上會遭到特有的困難,導致她們在生活上處於邊緣化境地。這一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

5、損害賠償原則

我國《民法典》在1092條還規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現實的離婚訴訟中,缺乏誠信的一方總是千方百計地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使離婚時能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嚴重“縮水”,而一般情況下,沒有證據意識或缺乏法律意識的人很難拿出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證據。這樣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往往只是應有財產的一半或者更少。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正是體現了公平的理念。

綜上,離婚析產應當遵循均等、照顧女方和小孩、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等原則。由於離婚析產涉及到具體的分配金額,為避免因離婚析產後發生糾紛,建議當事人委託律師為其辦理析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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