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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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林權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就是共同財產的範圍,否則就不屬於是共同財產。

對於林業,如果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種植的林木,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但如果不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種植的林木,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另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獲得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但是要注意的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例如傷殘補助金等是不應當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的,即在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直接歸屬於受損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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