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知識產權收益要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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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知識產權收益要如何分割?

夫妻在離婚後,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這裏具體分割的財產包括房產、現金、股份,甚至還有可能是知識產權收益。很明顯,針對不同的財產,具體的分割情況是不同的。那麼夫妻在離婚後知識產權收益要如何分割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知識產權收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説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共有。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婚內所獲得的知識產權經濟利益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屮的財產權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規定來解決。

知識產權的財產權需結合知識產權類型來確定,知識產權的收益首先決定於知識產以的類型,例如,專利、著作權、商標、企業字號、地理標識、商業祕密等因權利類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比如著作權中財產權利部分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權利人及商標權利人收益主要有:a.通過直接使用來實現收益;b.交換實現收益:許可(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轉讓、出資入股評估融資質押等;

而專利權利人收益除以上兩點外還有佔領市場收益:以專利池(羣)圈佔市場,阻止競爭對手在已形成的或未來市場內發展。

兩者的生命週期和維持成本不同,商標10年一續期,期間無年費,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0年。專利需繳納年費。需綜合運用上述收益策略,以期達到收益最大化。

二、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和分割方法

1、權利歸屬

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原則上應當是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故《民法典》應當明確知識產權歸創作方所有。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知識產權,考慮到系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家庭整體投入換取的個人權利,其收益應當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該收益包括既得權和期待權。

2、分割辦法

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在離婚時對知識產權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慮對分割的知識產權折價分割,可先行評估或協商確定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價值,然後由權利人作為知識產權所有方給付對方一定折價款;對於著作權,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還可以對著作權的物質載體進行分割,這樣雙方可以分擔知識產權價值漲跌的風險。

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財產期待請求權。在離婚時無法確定具體的經濟價值的,可以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暫時不予分割,但一方對另一方處分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享有請求權,該請求權的標的應當是收益扣除知識產權的維持費用後的餘額。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另一方的支持,對已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於在離婚時尚未實現的經濟利益如何處理的問題,私人律師認為一項知識產權的取得是離不開另一方的支持的,一項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財產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賦予對方期待權。具體而言,一是折價補償,可參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請專業人員對該知識產權的預期利益進行估價,由權利人作為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是暫時不分割,在判決中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歸雙方共有,保留另一方的訴權,待今後取得經濟利益後再行分割。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在這條的把握上,需靈活掌握,在判決離婚時已經完成的知識產品而在判決離婚後獲得知識產權的,也應該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知識產品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權利人取得知識產權須依法申請,並經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確認,但知識產品作為所有權的客體,權利人的所有權是依生產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該所有權是在夫妻關係存續間取得,因而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其訴效為兩年,從知識產權獲得批准之次日起計算。

對於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才取得經濟利益的怎麼處理的問題,私人律師認為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的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第一,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在婚前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此情況,視為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才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財產性質。第二,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婚前的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婚後投入市場。對此情況,通常也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對方為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依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之規定,可以將此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而進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個體工商户,且以公司或個體工商户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登記併成為商標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名義申請註冊,離婚時,該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現雙方均要求擁有該商標所有權。這種具有較高知名度且能夠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商標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呢?

如果雙方是以公司為商標註冊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問題,該商標所有權就應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若繼續擁有公司產權,須就此商標的經濟利益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或者法院可判決一方繼續享有該商標的使用許可。

如果商標註冊是以個體工商户或夫妻一方名義申請的,存在離婚時能否由夫妻雙方共有商標所有權的問題。雖然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是可以共有,但存在與註冊登記不符、對商標權使用難以操作的問題。故實踐處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門登記的商標註冊人為商標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上的衝突。對以個體工商户名義註冊的商標可歸繼續經營的一方,由於知名商標所帶來的利潤是巨大的,對另一方可給予較大比例的補償或對註冊商標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補償數額。

閲讀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對知識產權收益是如何進行分割的吧。其實,這個時候還是要看知識產權收益取得的時間是多久,這樣才能比較好的進行分割。要是你在財產分割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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