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收益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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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收益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知識產權的收益作為一種新型的收益,在涉及離婚時,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呢?本文經過整理,將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收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內容作如下説明。

一、知識產權的收益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當事人沒有另外的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收益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型收益,無論取得收益的知識產權是婚前所得還是婚後所得。對於夫妻一方婚後所得,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當然對於這一點,理論界有一些爭議,因為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雖然尚未產生財產性收益,但知識產權所有人對此項有期待利益,一旦條件成熟,就可取得現實利益。因此,離婚時不把知識產權的可期待利益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規定並沒有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為知識產權不僅具有財產權屬性,而且具有一定的人身權屬性,因此只能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二、知識產權收益分割標準

知識產權能否取得收益、何時取得收益等問題,都具有不確定的因素,知識產權本身的取得和收益的取得未必能同步。因此,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收益的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

對於在結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並在結婚前取得的收益當然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並在離婚後取得的收益,因取得一項知識產權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勞動,需要夫妻另一方的支持與輔助,即使離婚後取得,也應認定該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如果其收益不能明確,則離婚時無法認定其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知識產權的收益有一定的期待性和不確定性,並且不能對其進行估價分割,如果權利人沒有將其知識產權投入使用,則其收益並未明確,無法認定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知識產權收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希望看了本文能夠為大家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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