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給子女的錢屬於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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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前給子女的錢屬於共同財產嗎?

離婚前給子女的錢屬於共同財產嗎?

1、父母在給錢時,雙方沒有確認這是借貸關係,則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2、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的名下,則視為父母對夫妻的贈與;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需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情形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時另一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購房款,剩餘房款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情形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情形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情形4: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係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

情形5: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情形6:婚後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條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着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在目前情況下,將此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較為公平。

情形7: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形8: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情形9: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此種情形下,以認定為共同共有為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離婚時錢已經存在孩子名下。屬於已經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在親情之間涉及到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分配時,雙方關係人最好有相關文字證明分配性質,註明借貸和贈與。這不是説明親情的生疏,而是説明親情關係的清晰,我們不能帶有情緒化看法。往往在關鍵時候還是有用的,父母與子女關係不要因此受到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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