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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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如果要離婚的話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所以在分割財產的這一塊,關鍵的問題是要界定清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範圍和數額。結婚以後上班的工資收入,獎金收入,生產經營的收益,或者用知識產權獲得的相應收益,以及繼承或者贈與説取得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感情不和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是什麼?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總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就算有個別因素會影響到共有財產的多分或者少分,但是,影響的幅度都是有限的。比如説,自身有重大過錯,有可能就會在共有財產分割的時候會比無過錯的一方分得比較少,但是,雙方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因為不想讓對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故意去轉移或者損毀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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