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小孩探視權一年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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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小孩探視權一年幾次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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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離婚案小孩探視權一年幾次?

探視時間在法律上並無規定,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即可在離婚案小孩探視權一年幾次可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探望權。
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繫、會面、交流等權利。具有權利主體的單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財產性三個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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