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公正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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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公正方式是什麼?

一、財產分割協議公正方式是什麼?

財產分割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財產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1、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二、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帶上哪些材料

協議各方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如下證明材料:

1、各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口簿、身份證、營業執照等)。

2、共有財產的產權證明。

3、分割協議書草稿等。

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去哪辦理

財產分割協議書公證,動產的由當事人户籍所在地、分割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動產與不動產均有的以主要財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四、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注意什麼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對於財產分割協議出來講,只要雙方進行簽字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怕其中一方不認可該財產分割協議或者是有一些其他原因的話,可以直接按照公證處的相關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和協議,本身即可進行相關公證,公證之後所具備的法律效力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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