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離婚後怎麼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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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規定離婚後怎麼多分財產?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怎麼多分財產

除非對方轉移、損毀財產的自己才能多分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包括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大過錯,以及各種過錯,爭取多分財產,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發[1993]32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照顧無過錯方”是離婚案件分割財產的原則之一。

二、起訴分割財產的流程是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多分財產可能只是當事人一廂情願的想法,因為一段婚姻關係的破裂有的時候不僅是一個人的過錯,但是雙方的過錯都不是觸及原則性的,而且也不存在着任何轉移變賣財產的行為的話,那既然是共同財產,就沒有理由自己應該理所應當的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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