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寫了自願放棄財產可否反悔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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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寫了自願放棄財產可否反悔起訴?

離婚寫了自願放棄財產可否反悔起訴?

離婚寫了自願放棄財產可以反悔起訴,但是需要注意一個時間節點的問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有效的一年期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後,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其他法律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民法典》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離婚協議這個事項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當中所決定的一些具體的事宜的話,都必須是雙方能夠遵守的,而且不能夠進行一定的反悔,當然如果説財產分割這個問題當時放棄了,但是事後的話想想看還是需要獲得也可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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