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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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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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大家的婚姻觀念發生了一些變化。因此,近年離婚率不斷攀升,並且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問題成為當事人爭論的焦點,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變得越來越複雜。新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實行共同財產制度,除此之外夫妻財產也可以約定。那麼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呢?

一、離婚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法

夫妻間商品房權屬的分割問題不外乎以下四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這一般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是婚前財產。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二、離婚後共同債務如何合理分割

(一)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

(1)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還是通過訴訟程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二)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後,共同債務清償前夫妻雙方離婚的

(1)假如雙方對債務和財產均作了相應處理,且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有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則可按照雙方約定,由負擔此債務的一方負責清償。

(2)假如雙方為了逃避債務(前提是共同債務),財產分給了一方,而把債務分給了另一方,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沒有能力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生效法律文書中又只列了無償還能力一方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令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它十分複雜,因為涉及到夫妻共同的財產實在是太多了,上述文章中小編僅僅從房產以及共同債務是如何分割的來進行介紹的,而在現實生活中要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遠遠不止是這些。大家也不可能完全掌握各種情況,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最好還是找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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