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房屋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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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時,房屋財產的分割應結合房屋的出資、產權登記、居住等情況,並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房屋財產如何分割

關於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條(是這樣規定的):“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也就是説,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對房屋財產的分割先自願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就由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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