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的按揭房歸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4.24K

婚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的按揭房歸誰?

一、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在一方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時,該按揭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至於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並不能導致房屋所有權的改變。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另一方要給以補償。

二、婚後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婚後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應視為該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

這一解釋雖然比較明確,但是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往往要複雜得多。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