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知識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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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割知識講座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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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知識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如下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説,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經過多少年);


    (二)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


    (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明確規定只贈與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鬚刀等;


    (六)軍人的醫藥生活補助、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


    離婚財產給孩子必須是兩個人共同協商的結果公證機構才會給辦理的,還有就是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已經明確的標註清楚了把夫妻共有財產這一部分過户給孩子,那實際上就算不公證也已經具備了絕對的法律效力的。當然了,離婚財產公證給孩子這是兩個人自願作出的決定,公不公證也完全不受其他人的影響,自己想要公證的話就攜帶相關的資料到當地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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