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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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財產當中具體包括了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要是夫妻離婚的話,進行分割的只能是其中的共同財產,而我國也有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要求有哪些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婚姻法》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24.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共同財產制),離婚時,一方以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為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一方補償的,不予支持。

26.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對其歸屬問題沒有約定,在《婚姻法》實施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但與《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牴觸的除外。

28.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但在訴訟中雙方認可有口頭約定且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以上就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要求的規定介紹,不知道有沒有解決你的疑問呢?現實中,關於夫妻財產分割而產生的糾紛比較多,很多當事人也不清楚具體該如何解決才好,此時建議你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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