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滿幾年算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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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滿幾年算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滿幾年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不會轉變為共同財產,有約定轉變為共同財產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1343036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有哪些規定

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裏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如這類房產在婚後取得的,不論登記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在婚姻前取得的財產,屬於這類購買的當事人,有約定或登記另一方的,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辦理。在分配時有糾紛的,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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