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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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嗎?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除了當事人不能表達意思外,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缺席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訴訟可以不出席的情形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於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規定,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必須向法院提交自己對是否離婚以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

因此,一般來説,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國前,法院通知開庭審理你的離婚案件,你即使全權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若你出國了,則屬於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樣你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院。

原被告不出庭的4種後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民訴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三、離婚訴訟怎麼答辯

(一)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後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於被動。

(二)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繫,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於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並收閲,這樣可以瞭解對方的心裏動態。

(三)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着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繫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出特殊事由外,民事主體在開庭審理之日不得缺席,也即不得無故缺席,刑事案件的審理也必須遵守一定的流程。當事人若發現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沒有遵守程序法,可以向相關國家機關反映,只要審核屬實就可以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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