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轉給對方後對方佔為己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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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轉給對方後對方佔為己有可以嗎?

婚前財產轉給對方後對方佔為己有可以嗎?

婚前財產轉給對方後對方佔為己是不可以的,對於受害方是可以起訴解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自己有支配權,離婚時不得分割。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情形可以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前財產不管是轉給誰,那麼都是屬於個人的財產,自己有任意支配的權利,如果轉給他人而對方佔為已有的話,那麼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做為受害方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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