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後給對方税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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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離婚後給對方税收包括什麼?

婚前財產離婚後給對方税收包括什麼?

夫妻在離婚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過户可以選擇如下兩種方式:一種是在離婚前變更,另一種是在離婚後變更。在離婚前變更產權人名字是不用繳納契税等各種費用的,因為這時房屋仍然是夫妻共有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為雙方共有財產。

1、關於營業税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税:其中第(一)項:離婚財產分割;第(二)項: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屬於無償贈與配偶;對各擁有一部,屬於離婚財產分割都暫免徵收營業税。對一方擁有,另一方得到補償也應該屬於離婚房產分割暫免徵收營業税。

2、關於契税問題。

在離婚分割房產辦理產權時可按《國家税務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税的批覆》(國税函[1999]391號)規定判定,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税。”也就是,無論是分割後辦理各方擁有產權,還是歸一方擁有產權,也無論是一方放棄還是一方得到補償,在變更產權時都不徵收契税。

3、關於個人所得税問題。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121號)的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相關規定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法院對夫妻二人的離婚財產進行判決後,當事人雙方也是需要按照判決書中的內容來執行的,如果在判決後一方對判決的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的,當沒有提出上訴請求就代表同時判決,如果判決後遲遲沒有執行法院則會進行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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