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時贈與給對方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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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離婚時贈與給對方可以嗎?

婚前財產離婚時贈與給對方可以嗎?

1,父母可以將自已的財產贈與給子女,不需要其他子女的認可(同意)。

2,公民有對自已財產處分的權利,處分財產時也無需第三人同意。

3,贈與合同有如下特點:

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它與遺贈撫養(協議)合同不同,前者無需金錢與義務回報為前提;而後者是遺贈人(贈與人),生前將產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為遺贈人生前做贍養義務,死亡後取得財產的行為。

4,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贈與人以自已的意願,將財產轉移他人,受贈人表示同意,不需履行因贈與而產生的義務。

5,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贈與人表示贈與,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成立,贈與的財物實際交付受贈人為贈與結束。

贈與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贈與過程中,贈與的財物沒有實際交付或所有權沒有實際轉移前,贈與人可以變更、可撤銷(少給或不給),一量給付或轉移,為贈與結束。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中財產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係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儘可能採取措施優遇贈與人,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

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贈與在法律上是不受相關限制的,只要是贈與人自願進行贈與即使將自己的婚前財產贈與給離婚夫妻的另一方也不需要通過他人同意。贈與人也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將自己所屬的婚內財產或者婚前財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這也是成立的,只要簽署相關的贈與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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