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歸子女的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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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子女的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一、財產歸子女的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

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總而言之,在任何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的基本格式和所應該包含的內容都是大同小異的。財產給子女這只是離婚協議書當中應該體現的對夫妻共有財產處理的條款而已,在這一條款當中,具體還應該包括財產過户給子女的時間。男女雙方都不能以親子關係的名義,強制要求另一半把財產給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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