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離婚糾紛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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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離婚糾紛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一、民事離婚糾紛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協議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1、離婚協議要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例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願,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有的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受到阻礙。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能為了儘快離婚或圖省心,而放棄自己在、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的權利,以免將來後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有些人協議離婚後,馬上又反悔,無非兩個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時之氣,而協議離婚。雙方冷靜下來後,都想起對方的優點,仍相互關心,放不下對方,覺得當時辦離婚太草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辦復婚登記就繼續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另外一種因素是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

三、訴訟離婚需注意哪些問題

一般離婚案件有三個爭議焦點問題:

(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二)離婚後子女由哪方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

1、孩子由誰撫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兩週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隨母親生活;十週歲以上的孩子,可徵詢孩子的意見。

2、子女撫養費: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週歲止。

(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彩禮的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予以返還。

2、房產分割:此處主要討論商品房的具體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外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視為父母對該子女的單獨贈與,另外一方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

(3)貸款購買的房屋,原則上購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屬於哪一方,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對於大部分的離婚夫妻來説,離婚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有財產分割,若是當事人自己不太明白怎麼處理的,可以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幫助離婚財產訴訟。同樣,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雙方也是需要滿足離婚的條件的,重婚的、情感破裂的都是離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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