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後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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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離婚後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有哪些變化

一、《民法典》生效後,變化1——擴大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實踐中的財產分割問題,首先最需要確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質上是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外延,基本上將婚後通過夫妻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全納入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注意】

《民法典》並未規定、明確“投資收益”的投資時間問題,即婚前的投資在婚後才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民法典》生效後,變化2——明確離婚財產的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出資差不多且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內購置的房產按什麼比例分?在實務中的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是平分。現行的婚姻法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提到一個原則,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實務中對於不分或少分的原則有兩種:重婚或與配偶者以外的他人同居,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這兩種情形的情況下,法院才可能給過錯方不分或少分。重婚罪的舉證比較困難,可以舉證多夜情或與其他異性曖昧。一般來説,通過微信截圖、開房記錄、照片等證據,法院可以認定其曖昧,但很難認定存在同居關係。只有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存在長期、持續、穩定的狀況,才能認定為與配偶者以外同居,才可能在財產分割時對其少分或不分。

婚外情在離婚糾紛中佔比非常大,還有就是轉移財產等問題,相比於目前,《民法典》更加保障了無過錯方的權益。《民法典》將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列為法院判決的原則,以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股權分割問題之上,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合法權益亦將得到傾斜性保護,與一方當事人是否已取得股東身份無關。

三、《民法典》生效後,變化3——婚內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民法典》新增的婚內財產分割在實質上更加保護婚姻中弱勢方,在現實生活中,已有大量的案例,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強勢一方,私自處置共同財產,包括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拿夫妻共同財產去賭博、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隱藏等以及因各種不當行為所導致的共同財產明顯減少,而對於弱勢一方,因各種原因無法離婚的情況下,只能任由強勢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損害而無能為力。《民法典》新增的婚內財產分割,賦予了婚姻中財產受到損害的、弱勢一方存在法定情形的時候有權要求分割財產的權利,將更加體現婚姻家庭法保護弱勢方的功能。

四、《民法典》生效後,變化4——完善離婚補償、賠償救濟制度

《民法典》刪除了目前適用的《婚姻法》中“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限制,明確了補償情形,並且規定補償情形可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對於損害賠償制度方面,《民法典》新增“(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兜底的情形,更加的保障弱勢方的權益,無過錯方享有離婚損害賠償權。

五、《民法典》生效後,變化5——加強對配偶一方隱藏等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對於此規定,精煉了語言,新增了“揮霍”這一種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加強了對強勢放的限制及法律的制裁。

民典法實施對於老百信的生活也產生了不少的影響,在婚後財產的分割上,採用了更為公平公正的規定,同時更加關注對弱者的保護,對婚內財產也作出了更為明確的分割要求,完善了補償制度,大家在婚姻當中也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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