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把屬於對方的財產變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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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把屬於對方的財產變賣合法嗎?

一、離婚後把屬於對方的財產變賣合法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在離婚之前蒐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是非常關鍵的維權手段。通常最好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蒐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再隱瞞財產。

二、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情形呢?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以上的九種情況,就是離婚是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在現實中,由於當事人轉移財產的時候,由於時間急迫,如果一旦發現這種情況,需要採取措施以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應當堅持平等公平的原則,如果把屬於對方的財產變賣,顯然是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對方可以向司法機關舉證,證明變賣財產的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為有過錯方,在財產分隔時主張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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