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哪些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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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夫妻的共同財產

2021哪些夫妻的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的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之間有關婚內財產約定的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來判定。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總結歸納出以下幾點:

1、婚後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的婚後投資收益和勞務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的財產。

3、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或應當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4、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婚前原則上視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婚後原則上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有相反表態的除外。

5、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有明確表示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二、離婚一定要財產分割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是一定要處理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如果不能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是相對的,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的部分做出分割,這是我國法律中明確要求的。原則上來説,夫妻離婚的時候是均等分割財產,不過需要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為原則。至於婚姻中的過錯方,無過錯方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時候,需要先確認一下其是否具有法定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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