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陪嫁品算夫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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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陪嫁品算夫妻財產嗎?

對於陪嫁品算夫妻財產嗎?

陪嫁品是否算夫妻財產,應當根據贈予的時機而定,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粧,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粧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依法確立。一般來説,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從形式上看,女方孃家陪送嫁粧是在雙方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以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認定和相關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財產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應當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得的情況而定,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則在離婚時應當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分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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