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分配和傳承計劃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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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分配和傳承計劃是指什麼?

一、家庭財產分配和傳承計劃是指什麼?

家庭財產分配和傳承計劃是指為了將家庭財產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而制定的財務計劃。而傳承規劃是指當事人在其健在的時候通過選擇遺產管理工具和制定遺產分配方案,將擁有或控制的各種遺產或負債進行安排,確保在自己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時能夠實現家庭財產的代際相傳或安全讓渡等特定目標。從表面上看,它似乎只是起到對個人及家庭財產進行合理合法配置的作用,但從深度去剖析就可以發現,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不僅有上述作用,它還能成為個人及家庭規避風險的一種保障機制。

二、離婚財產分隔的界定

1、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婚姻法》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户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一方父母出資購房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購買房屋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5、以父母名義買房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隨着市經濟的發展,民眾對金錢的崇拜也比較厲害,為了避免以後財產分配或者傳承發生糾紛和矛盾,很多家庭都在婚前或者父母在世時就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規劃,通過與其它相關人員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相關的條約進行約定,以此避免以後發生財產分配和傳承糾紛是比較有效的一種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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