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的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公告離婚的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告離婚的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告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子女撫養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3、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核實,也不做分割處理。

二、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並不是都能達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適用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並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發佈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准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

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後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佈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於60天。對於出國後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

綜上所述,想要通過司法途徑分割財產,也必然是原被告雙方都在場的條件之下。財產分割根本就不適用於缺席審判制度,因為這樣的做法只會引起其他更多的民事矛盾。被告人故意不出庭和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性質也不一樣,如果僅僅是被告不出庭,法院還會採取強制措施要求其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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