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怎樣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怎樣認定

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怎樣認定

在生活中,夫妻一方為了能夠在離婚中多分夫妻共同財產,會採取各種方式隱藏、轉移共同財產,使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難度加大,針對這種行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以上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實踐中,夫妻雙方關係惡化有一個過程,而未首先提出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可能早就預料到對方會提出離婚,或者自己早就希望離婚,因此會在日常生活中就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而由於此時夫妻關係雖然惡化或者有惡化的徵兆,但另一方可能並無離婚的想法故其往往不會注意到配偶的這些行為,甚至不少當事人在自己祕密轉移財產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出現以上情況如果按照法律的字面解釋似乎不符合“離婚時”轉移財產這一時間限制,這樣對另一方明顯不公。故對“離婚時”一般會作廣義解釋,即:無論採取上述行為的雙方是否已經協商離婚,或者已經在離婚訴訟中,只要夫妻一方以離婚時多分財產為目的,採取了所列舉的上述行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都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法律所規定的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是指當事人轉移或者隱藏的財產,對於其他財產仍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平均分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