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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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
1、離婚訴訟案件中未如實申報,且在離婚訴訟期間擅自取走款項,且未能舉證證明其合理用途,其行為構成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訴訟期間未經對方同意無對價的擅自轉讓股權給成年子女,視為惡意轉移財產。
3、未經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等處分財產的,該行為屬於轉移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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