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婚後加名後離婚是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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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婚後加名後離婚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按揭房婚後加名後離婚是共同財產嗎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説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複雜的情況。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離婚後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資與登記相結合原則

眾所周知,商品房是買賣雙方按照市場規則,平等地協商房屋的價格、質量等各要素,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取得的房屋。離婚審判實踐中的商品房主要分為全額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對於離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確立的出資與登記想結合的方法。這主要體現在:

1.夫妻婚後購買房屋,其中部分款項來源於一方婚前儲蓄或將婚前房屋變賣後的價款的房屋

因此類房屋系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由此婚前財產轉化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個人財產,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將這一部分價款對應的房屋比例及相應的增值在分割時判歸這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購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

根據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婚後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並不能使婚前個人財產在形式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此種情形下的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婚前購買房屋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夫妻財產要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如果可以證明是婚前財產,那麼是不參與婚後分配的。工資、獎金、房子、車子、知識產權,是夫妻財產全部要平均分配。在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支付損害費,或者財產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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