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加名後離婚財產分配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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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加名後離婚財產分配辦法是什麼?

現在大部分年輕夫妻買房都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在銀行方面同意的情況下,房產證可以加上對方的名字。在之後的夫妻生活中,雙方因為感情出現問題鬧離婚的,處理財產是重要的環節。那麼,按揭房加名後離婚財產分配辦法是什麼?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做個具體瞭解。

一、按揭房加名後離婚財產分配辦法是什麼?

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產證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後只有一方名字,那麼理論上當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徵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了房。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如果有貸款海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怎麼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按揭房在加名後,房屋產權歸夫妻共有,屬於共同財產範圍。按揭房加名後離婚財產分配也應該按照共同財產處理,如果一方拿到房屋所有權,應該按照市場評估價值的一半向對方支付房屋補償款。雙方都想拿到房子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出價高的一方應該拿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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