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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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嗎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嗎?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由此可見,夫妻是可以約定在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的。目前,我國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如果採取協議離婚,那麼夫妻雙方對於財產分配等問題應該達成一致的意見,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做好明確約定是很有必要的,或者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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